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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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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答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8号),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自2018年2月23日起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组织实施。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条件

       广东省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以下情形不能视为严于:增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对该类型产品没有规定的指标;食品添加剂使用量低于最大使用量,营养强化剂使用量在规定范围值的上限,企业标准中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无法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相对应;严于其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对指标限量值的调整不能起到提高食品安全保障和消费者健康保护作用等情形。

 

       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

       食品生产企业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

 

       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编写的注意事项

       食品生产企业对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内容及有关材料负责,要保证企业标准的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相抵触。食品生产企业要重视企业标准文本的编写,明确产品的属性及分类,规范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严格食品安全指标的制定,确保制定的企业标准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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